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,切实保障馆藏文物、古建筑安全及广大观众的人身安全与参观秩序,从源头上防范各类安全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及《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》(GB/T16571-2012)、《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开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文物督发〔2025〕27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,特制定本禁止携带物品清单。该清单适用于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文物区及西区。
一、危害人身与公共安全类物品
(一) 各类枪支及相关物品:包括军用枪、民用枪等各类制式枪支,以及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改装射钉枪等其他枪支。
(二) 管制器具及杀伤性器具:包括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带自锁装置折叠刀等管制刀具,警棍、手铐等军警械具,锤、斧、锥、剪刀等锐器钝器,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。
(三)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:包含炸弹、手榴弹等弹药,炸药、雷管等爆破器材,烟花爆竹、烟饼等烟火制品;打火机、火柴、含酒精饮品、防晒喷雾等带易燃标识的物品;氢气、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,以及硫酸、汞等腐蚀性、毒害性物品。
(四)以上物品,执行公务行为的除外。
二、影响文物安全类物品
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器具:包括油漆、自喷漆等漆类物品,晾衣杆、尖钉登山杆、逗猫杆、鱼竿等易剐蹭碰撞文物的器具。
三、扰乱参观秩序类物品
(一)代步与装载工具:除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必要的轮椅、婴儿车外,电动平衡车、滑板车等代步工具;野餐车、营地车、带座椅行李箱等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。
(二)摄影与音响设备:滑轨、摇臂等商用摄影器材,以及大型乐器、音响设备等。
(三)宣传物品: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涉及政治、宗教、商业等违反规定的宣传物品,如音像制品、印刷品、出版物等,以及可能干扰参观秩序的条幅、标语、旗帜等。
(四)升空物品:无人机、风筝、气球等可能影响安全的升空类物品。
(五)体育用品:如足球、篮球、球拍、跳绳等。
(六)其他干扰物品:所有动物(持证导盲犬除外),以及可能影响秩序的标语、条幅等物品。
(七)上述物品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,经博物馆允许后,持相关证明方可进入。
四、其他禁带物品
国家法律法规、规章及相关规定中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。
注意:安检时若发现管制类物品,将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置;其余非管制物品,需由观众自行妥善处理——符合寄存标准的可临时存放,若物品确实无法处理,馆方可协助您办理退票事宜。